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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承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
2011-12-07 10:37:38 来源:姜伟律师
【原创】承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咨询:
承租人租赁一住房,签定了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预付半年的租金和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履行3个月后,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租住。问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要求那些赔偿?租金和保证金如何结算和清退,带来的其他损失如何向承租人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 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当然排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可不返还对方预付的半年租金及保证金(这些钱应作为出租方的损失赔偿予以扣除,两年合同履行完毕的租金应不止这个数),如果承租方不同意,可由其起诉到法院通过判决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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